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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rkbaby

[新闻]:道.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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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B]你就别搞爆了。

我舅舅现在就是在日本,月薪50万日币,可你知道他住的公寓每月多少租金?他工资的1/5!

现在不是泡沫经济之前的日本了。日本的日常生活物价有多贵估计你都想不到。

[/B]

这就是缘何恩格尔系数不能代表一切的原因了,虽然中国现在恩格尔系数低下来了,但我们用剩下来的钱能干些什么呢?日本虽然日常生活物价高的离谱,但他们剩下的钱能干的事,能享受的东西还是不少。这些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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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B]メガドライブ/ジェネシス セガ 88/10/29 21,000 358 3,074 3,432 -

可以去看看同样的机器在日本又是怎样的数字。

“形成规模”和什么时候买是两个概念,不要引人发笑了好不好? [/B]


你真的懂日文吗,SEGA的MD销量,日本国内,海外,总量

国内358万,海外3074 总销量3472万  请问,3000万的销量连规模都算不上? 这个不是恶搞吗?

同时期的SFC就更不用说了,ス`パ`ファミコン/ス`パ`NES 任天堂 90/11/21 25,000 1,715 3,187 4,902 03年7月生bK了

再退一步说,你所谓的形成规模的根据是什么,时间,市场大小,份额?

我给的数据已经推翻了海外市场是日本市场的四分之一弱这一观点了

你能用事实来说明海外市场形成规模在99年的根据吗?

小水说的东西比你的更有说服力。是不是想当然思考一下就可以得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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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雷文?简化称呼 发表
[B]首先,美国的法律包括全国性法律和区域性法律,而与规范市场有关的法律则基本上从属于全国性法律。因为各个州的消费市场是不能脱离美国其他各州的市场而单独存在的。

你在?.. [/B]


我在日本认识的人不多,蛋是一个,YANGJIAYI是一个,我舅妈是一个。
你要是在日本工作生活的还可以这样来教育我,你也只是在日本呆过几天的话就算了吧


那么请问消费税属于全国还是区域的?
你是不是要说你在美国留学过?

DVD还可以用出租率,收视率,票房来做衡量发行与否的标准,游戏呢,北美游戏市场除了游戏分级以外还有什么? 政府用了何种政策使其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的
妇科,翻抄的不与发行? N敢? S敢? M敢?
评分最低的游戏出现在对游戏品质要求严格的N的主机NGC上,这个本身就是一种讽刺,难道要因为这样去指责SONY败坏风气?
还是N也在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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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qilang 发表
[B]雷文兄,你现在的担心SONY是没有办法制定的,SONY没有这个决心和胆量,只有等微软才有这个能力和决心来维护这个市场~!! [/B]


微软还是等搞定了EA再来说话吧,作为第三方厂商里最有实力的第一大厂,他的行动就是小厂效法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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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这里显示的都是方框,因为最近重装系统,没有日文字库。

SEGA的MD在海外的确切统计3000万是综合到现在为止,而并不能说明它是在99年以前达到这个规模。实际上在96年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欧美的16位机市场仍在持续增长中。

N天堂的销售数字就更不用说了,在94年以前整个欧美市场只有200万超任用户,N是花了3~4年时间才改变了这个现状,这恰恰说明欧美市场相对于主流机一推出数个月内就立即能翻上千万的日本市场来说只是刚刚起步。

而软件市场就更不用提了。看看98年以前几个游戏机游戏能在欧美翻上百万的?现在又有多少?四分之一弱一点也不过。

还是那句话:你把这些厂商每一年在欧美卖主机的数字拿过来,光亮一个最终统计是没有说服力的。

你毕竟没有在日本呆过。只能道听途说。是感受不到我们去日本的超级市场买东西时的感觉的。

美国的消费税我不太清楚。但首先美国哪些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我是知道的。

美国有专门的游戏审评机构,而审评游戏的标准,一方面是它的内容,一方面是它的知识产权含量。像日本的低成本翻炒劣作,根本通不过美国人的进出口贸易条例。

评分从来不曾作为体现游戏优劣的权威标准。只是代表这个游戏能不能为美国人所接受。但这个数据却决定着厂商应该考虑到有多少市场消化能力。而且美国的市场并没有出现日本市场的萎靡,SONY在美国似乎谈不上什么混乱市场的罪过吧?我们说的是SONY在日本国内的所为!SONY想搞乱美国这样有着严谨法制规范的市场,似乎也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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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定CAPCOM、NAMCO等日系大厂对于MS会更有用,它们拥有大量游戏品牌而且境况不象如日中天的EA那么好,收购价格估计会比较便宜。大概N和MS早就对这些大厂垂涎三尺了,迟迟不肯出手只不过是因为嫌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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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286

想抢300的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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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了解这段历史,我想还是把视线拉近一点比较好:由何认为日本游戏市场今天的衰退主要是因为索尼对无序竞争的鼓励?索尼对无序竞争的鼓励表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的宗旨是追求利润,不能将它同政府的职能相提并论。另外,文化创意产业的运作机制异于软件业,产品标准也并不等同于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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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96年MD上就不出游戏了,99年后到底还能卖出多少台MD?

在欧美,先火起来的可不是超任,拿超任的历年销售数字做参考毫无根据。

日本人捧着金饭碗要饭吃,送给他们两个字――变态!!

连DQ在美国都卖不动,不让那么多只有日本人才肯玩的游戏去碰壁是日本人有自知之明,决不是美国政府限制的结果。而且欧美大卖的游戏也不都在日本发售,难道它们就都是垃圾,所以日本政府不让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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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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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N和S在北美市场从来就谈不上一统江湖。因为那里的软件厂商和媒体更独立、更客观,受硬件厂商影响小,所以消费者进行选择时就更客观、更公正。正因为日本游戏业竞争中存在着各方面原因导致的种种不公,所以我在前面说日系厂商要想发展壮大,要想获得更公平的回报,指望日本市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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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96年MD上就不出游戏了

MD是SEGA十六位机的日版称呼。96年日版MD软件停产,但美国可没有。

在欧美,先火起来的可不是超任,拿超任的历年销售数字做参考毫无根据。

你知道为了推广FC,N用了多少年么?

连DQ在美国都卖不动,不让那么多只有日本人才肯玩的游戏去碰壁是日本人有自知之明,决不是美国政府限制的结果。而且欧美大卖的游戏也不都在日本发售,难道它们就都是垃圾,所以日本政府不让发售?

你可以去查一查,在整个超任时代,总共有多少日版游戏美版化后争相去美国“碰壁”(笑)。但美国联邦贸易总属又批准了多少游戏入境?

欧美大卖的游戏是否要日版化,是欧美厂商自己决定的事情。大多数欧美厂商做不出很合东方人口味的作品,也基本上不指望这些游戏能在日本卖得好。这是他们没有多少这方面的意愿的问题,而不是日本政府限制的结果。如果有意愿,日本政府什么时候拒绝过呢?(譬如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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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市场中真的垃圾软件横行,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一定是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产生的原因既有媒体对消费者的误导,也有硬件厂商的利己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在干扰市场,那么消费者怎么会购买那么多的垃圾软件?如果媒体真的从玩家利益出发进行报道,那些垃圾软件怎么会有市场。媒体的不实报道更多的体现了硬件厂商的意志,因为在这个一硬多软的业界,硬件厂商的配合是媒体能够得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媒体已经成为硬件厂商统治业界的工具,这个一硬多软的制度才是这些弊端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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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明白,美国是有法律规范游戏市场的!硬件厂商和软件厂商都要依法办事。这不是什么谁地位高谁地位低的问题。而是因为美国人在依法治市。所以消费者进行选择时才能更客观、更公正。而日本恰恰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游戏市场,这也就是我说的为什么日本市场需要规范化,法制化。形成制度,依法治市,才是维护市场正常运作的方式。而SONY作为市场主导者,有这个义务和责任来实现市场的规范。他可以请政府出面,也可以自己制订,这些都属于有所作为啊!不是说非要回到N的那种治理方法,但首先要 有 一套治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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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软件是谁造出来的?是硬件商在逼着软件商造垃圾软件吗?

你说说怎么个逼法?

约束硬件厂商对禁止制造垃圾软件管什么用?垃圾软件本来就是软件商没有应有的制约,他想怎么做怎么做,看见好创意就一拥而上炒烂炒翻才弄出来的。你还要制约硬件商干什么?

一个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卖不出去的滥小说,不去开罪这个小说的作者或责令出版社开掉这个作者,反而说应该更加削减出版社权利,让作家更自由的写滥小说!让这个作家出版更多滥小说投进市场。荒唐不荒唐?你这个逻辑怎么形成的,我真是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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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美游戏不在日本发售大作是因为“厂商意愿所致”,而日本游戏不在欧美发售就是碰上“垃圾游戏贸易壁垒”的结果、、、、、您好口才

N还真是笨,人家“创世纪”怎么没那么难推?(应该作学问的都敢在杂志上胡写,我在论坛上用个俗称都不行,您还真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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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妨自己去看看哪个欧美厂商曾对进入日本市场积极过?

日本厂商对欧美市场又是怎样的态度?别说我偏心。

“创世纪”在欧美比“新娱乐系统”早登场一年多。但直到93年末前才600万销量。很好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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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在歪解?!!

硬件厂商处于利己的目的,不会对所有软件厂商的作品一视同仁,它会凭借自己的影响力控制媒体进行不实宣传以扶持某些名不符实的软件和厂商上位,就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走入误区。没有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市场就作不到优胜劣汰,正常的市场功能就会逐步丧失,业内企业的竞争力就会逐步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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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胡说八道吧你就!

现在软件商的自行其是,翻炒垃圾软件才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误导”。就是因为没有一套规范的市场运作体制。消费者才会无所适从!

只有在舆论的监督下,由政府或某代行者制订一套规范市场的制度,以广大玩家的需求(主要以市场调查和权威审评)为根据,约束软件商合理地出版软件产品。制止一窝蜂无序制造的风潮,让每个软件商都在一定约束危机前提下自己去探求玩家需要的是什么!而不是见到别人的成功创意就蜂拥而上。这才是市场规范的体现!

硬件商的权限在现在的条件下已无从体现。目前想阻止这种翻炒风潮,就应该制订约束软件商的条例!依法治市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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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恐怕就不是日本厂商愿不愿意的问题了,它们是有贼心没贼胆,谁让N是那时老大而SFC在北美还不太火呢?这可和你所说的美国政府的“垃圾游戏贸易壁垒”根本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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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健康的市场本身是需要外力调节的,而这个调节的根据,也要来自于市场。但又要高于现实的市场,鼓励厂商去开掘未来市场的方向。

譬如市场调查说近来跳舞软件非常盛行,当然可以适当允许一些厂商多开发跳舞软件。但不能允许所有的厂商都一窝蜂去开发跳舞软件,而应该鼓励更多的厂商去发现跳舞软件之后还会有什么更新的靓点。假设一些厂商发现人们疯狂地跳过舞后总喜欢听一些舒缓的音乐平静情绪,音乐游戏确实会在未来赢得足够的市场。那么硬件商就应该遵循市场法律,为这些厂商提供便利,使他们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发音乐游戏。而不是放任不管,因为这些厂商并不一定是大型的,拥有足够实力开发足够让人满意的音乐游戏的财佬,很多时候非常需要外力的扶助。这个时候,拥有一套法律规定硬件商有义务对这些创意实施扶助,就比没有任何约束要强。而法律同时限制跳舞游戏的过度膨胀,使市场还有余力接受新的音乐游戏,促使其成为新的靓点,这就是规范市场可以带给厂商不间断利益的秘密所在。完全放任,让大量滥竽充数的跳舞游戏充斥市场,将创新软件的生存空间挤没!挫伤厂商的创新积极性。可不是就会沦为现在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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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300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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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知道自97年以来美国每年要把多少申请于美国发卖的日本软件拒之门外么?

那时基本上已经是PS时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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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可好,S成了政府的代行者,那N是什么?难道是第二代行者?

如果没有媒体的煽风点火,消费者怎么会去玩垃圾游戏(别把消费者都当BC)?

依法治市是必须的,什么时候也不能把游戏市场置于法律之上(这不是废话吗?)。不过法律可不会象个欧巴桑一样对软件厂商指东指西,心怀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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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对国外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美国在1976年颁布了版权法对著作权的加以法律保护.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音乐、戏剧、舞蹈、电影、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外形设计和电脑软件程序。美国的版权保护法也保护外国人的著作,如果该著作是在美国境内第一次发表,或在美国境外第一次发表时该作者居住在美国境内,或者该作者的居所国是同美国有双边条约、或是某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 在作者所在的国家不是国际版权公约和波恩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如果该著作是发表在与美国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内,该著作也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准备地将其著作在某个有关的国家发表. 总之, 任何人或任何国家的著作,通过有准备的发表,都可以最终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在著作人的生前完全有效,在其死亡后保护期为50年。属于为别人而创作的作品,从它第一次公开发表时计算,保护期为75年。

著作权的作者,就是著作权的所有人.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雇主被认为是以他的名义发表的著作权的所有人.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出售和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利给其他人.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在美国著作权办公室注册。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绝对的权力去出版、编辑、散发、表演和展览他的著作。从外国进口或仿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是对著作权本身的侵犯。著作权的所有人可以请求美国的海关没收这些伪造或仿造作品,因为他们侵犯了著作权人在美国销售和出售的权利。外国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同美国的著作权所有人一样,享受美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适用美国版权法而不是外国人所在国的版权法。在美国注册的著作权,应该使用适当的著作权的标志\"c\",使用这一标志的本身,就意味着该著作权已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在其受到侵犯时,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该著作在没有著作权标志的情况下发表,其他人对其著作权的非故意的侵犯,著作权人不能因此获得赔偿,而只能禁止该非故意侵犯著作权的人再次发表该著作的权利。在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的同时,美国著作权保护法允许著作权所有人向著作权侵权人要求赔偿由于其侵犯著作权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律师费.但著作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已将此著作权向联邦版权办公室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法律上的确认。

美国联邦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的著作可以公正地使用,包括用于学术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等。联邦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图书馆的使用和其他一些使用是公正地使用。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不属于公正地使用,而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价值有损害,或者影响到该著作权潜在的市场价值,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刑事处罚一般只适用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美国著作权法在世界上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程序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行为而引起民事诉讼,近几年来日益增多。

美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使用道德规范一词,但在法律条文中,多处使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具有侵权性质。如对于一些原件很少的艺术作品,除了该作者或著作权的所有人外, 其它人不能故意地歪曲、夸大或者修改,或有对该作品的尊严有所损害的行为. 在美国有一些州,其中包括加州和纽约州,已经通过有关法律保护个人的出版权利,并限制将公民个人的肖像、名字、声音、签名用作商业性的出版。有些州只规定了保护某些名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但有些州则保护所有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只有在某人去世75年后,才能使用某人的肖像、声音、签名等用作商业用途。

如果日本没有关于伪造侵权的法律,那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别在这里谴责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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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讨论谁应该成为政府代行者的问题,而是这个市场需不需要一个法制体系来规范。

我只是认为,SONY既然是据置机的霸主,是市场主导者,有义务进行这样的规范,我并没有说SONY一定要自己制订一个法规,而是说SONY应该想到制订一个规范市场的法规或者是提议由政府出面制订一个法规。媒体也应该置于法规约束之下,真正做到为玩家服务。我也从来没有说过硬件商控制新闻传媒是对的。事实上就算是N统治下的业界,N本社也从未真正完全控制过哪个传媒,甚至就是当年大名鼎鼎的〈任天堂通信〉中,也不乏许多对任天堂本社经营观念的严厉抨击。

既然你认为依法治市是必须的。那么你我的讨论也就可以结束了。我现在就是在谈及目前日本市场的混乱就是因为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软件管制体系。没有对软件市场形成真正的法律约束。应该有人对此负责的论题。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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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日本没有关于伪造侵权的法律,那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别在这里谴责S。

问题在于,市场现在由谁主导?主导者应不应该对自己掌控的市场负起责任?

这一点我对任何厂商都是一样态度。N不在掌机领域实行必要的约束,我对N的评价同样不会客气!熟悉我的人都知道,以前我就对N完全放开制作管制的措施非常不满,认为这是一种极大的倒退,尽管我同样清楚日本业界这种风气的盛行是源于谁。

日本政府自然也有责任,但这个市场的存在毕竟和他们没有直接联系。而SONY是不同的啊!难道我们认为SONY应该想办法帮助他自己还错了么?至少SONY请日本政府出个面,制订一些法规是能力可及的吧?他为什么不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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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行业的萧条归咎于某家企业的某个市场策略,可能有失公允。我们可以把家电业的不景气归咎于厂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可以把软件业的不景气归咎于金山的红色风暴,但事实上这些只是催化剂或导火索,隐藏其后的是更深层的市场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即便厂商之间达成战略同盟或是建立起某种制约机制,也是脆弱的,维持不了多久。
我理解你的意思,但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来比喻两家企业的生产/营销策略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或许用“封闭”和“开放”更为贴切。对产业链某个环节上的“封闭”与“开放”的尺度的把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并不能一刀切。这种局部且影响较大的问题,只有依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去解决。因为企业对市场最为敏感,认知有限的政府的介入反而会破坏平衡。
你的思路没错,任天堂的门槛设得比较高,索尼的门槛设得比较低。但怎样的门槛高度是适合当前市场的,这一点政府不可能比企业更清楚。如果索尼真的是在竭泽而渔的话,若干年后它的这一策略就会破产,不用政府来干预。
不过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日本游戏市场的衰退是否是由低水平重复建设所造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主机厂商的开放策略有多大关联?如果这两点无法确定的话,该不该制定、由谁来制定这套制约机制的讨论也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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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也有道理

只是现在日本市场呈现出的表现如此,我们都没有能力去改换它。

其实以我看来,SONY作为当今游戏市场的主导,不应该被动地等着它今日的策略破产,而是应该主动寻求更有效规范市场的方法,保证更长期的利益。这对于整个游戏产业来说都是有利的。

目前日本业界的翻炒之风,很大程度是因为没有一个规范市场的体制。而当今日本市场出现的这大量低成本的翻炒作品,何尝不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表现呢?

没有人希望日本的游戏市场衰退,制订一个法制体系也就势在必行。而SONY作为此时的业界主导者,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因为市场的规范,很大程度要取决于市场的主导者有没有这个决心和能力。市场的主导者若不积极参与到规范市场的进程中来,这市场还如何去规范?

所以我认为SONY在这方面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的。我希望能通过现实的教训促使未来的市场主导者完成对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化,如果SONY肯在这个事业中贡献主要的力量,那我们何尝还要怪SONY什么?相信到那时我会比任何人都更早喊出“SONY是真正负责任的业界领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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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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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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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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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S或N做市场的裁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是需要由法律也“只能由”法律维护的,不能用某个企业的“家规”弥补相关法律的缺位。

现在发达国家的市场调节机制非常完善,有实力、有前景的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等融资手段迅速的发展壮大起来。随着市场越来越透明,市场信息越来越公开,市场进行自我调节的效率比从前大大提高,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迅速的完成所有产业由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的转化过程,这在欧美游戏市场已经表现的非常明显了。而日本市场之所以步履蹒跚是由于市场的不公正与不透明,它们是妨害市场进步,延滞市场完成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削弱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罪魁祸首。至于这些不公正与不透明产生的原因在前面已经提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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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S或N作业界领袖、一统江湖,不如“SE们”百家争鸣。毕竟我们玩的是游戏,软件厂商有实力,制作的游戏软件才会“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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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不用再说什么其他的了。

我的论点已经确定
1、市场需要外力的调节机制才能健康发展。SCEI所推行的“完全开放,完全自由竟争”的市场是缺乏活力的,不能长久的。

2、市场的调节需要用法律约束各方权力,不能由单方制订市场规则,无论是硬件商,还是软件商。双方都需要被擎制。

3、目前作为家用机市场主导者的SONY,有更多的的义务为规范市场尽力。再其位,就要谋其政,不想为市场尽义务,干脆别当现在的市场主导者。交给那些愿意为规范市场尽力的厂商。
(正如Dagou朋友说的,如果不负责任的竭泽而渔,SONY的策略早晚是要破产的!)

健康的市场,是规范的市场。这个规范的来源,不在于业内厂商怎样让自己自由,而在于业内厂商怎样制订出自由限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别人,也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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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商界,无原则,无管制的“百家争鸣”只会走向一途,就是经济危机和市场崩溃。

在任何领域都是这个道理。春秋战国就是“百家争鸣”的出处年代,那个战乱频繁,各家为政的时代好吗?人民饱受战乱之苦,得意的只是列王诸侯。

汉与楚相争为什么汉会取胜?项羽逆天下之大一统渴望,分封18路诸侯“争鸣”。导致秦后战乱不断。难道这样的时代才是人民生活的理想时代?

任何领域都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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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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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了解的你都应该了解了。

其他的车轱辘话也不多说了。

如今的业界需要的是秩序,而不是讲纯自由竟争的时候。民主永远需要有法制作为保证。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什么民主。而业界缺的恰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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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最好(只要不是X轮大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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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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